缴存人补缴
注意事项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为单位全体或部分职工予以补缴:
(一)缴存单位追溯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最早可自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月起补缴,但不能早于单位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
(二)单位因缓缴、欠缴需要补缴的;
(三)未及时调整缴存基数需要补缴的;
(四)部分职工因封存停缴,需要补缴的;
(五)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新增、调入职工开户缴存,需要补缴的;
(六)因缴存单位统计或计算错误少缴,需要补缴的;
(七)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为职工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