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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甘肃省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意见的通知

2012-11-29 16:35:24  浏览次数:

各市(州)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2011年2月28日至3月25日,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省2010年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进行了审核,实地抽查了兰州市、白银市等五个市州及所辖十七个县区,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财政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刘伟平省长批示“认真整改,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现根据刘伟平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就整改落实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省2010年度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意见,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纠正存在问题。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省兰州市、白银市等五个市州及所辖十七个县区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审核,通报了上述市州、县区存在的多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数、多申报未交付使用的购改租房户数、网上报表数据不准确、多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多报拆迁户数、项目手续不完整等6个方面、17个问题,这些问题在其他市州和县区也有不同程度地存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根据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剔除不合理部分,按抽查范围存在问题,折算剔除率,在计划指标内予以扣除后,将专项资金分别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同时,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上报数据准确情况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相应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这将直接关系到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因此,各市州、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结合审核意见,各市州、县区要对廉租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针对指出的问题制定措施、对照检查、认真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5月10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协调,逐级落实工作责任。此次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审核中指出,我省建设、财政、发改部门汇总申报数与专员办核实数均不一致,专员办抽查的9个县区上报数均不相符,有的相差较大。住房保障属于政府职能,由下一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负责,因此,要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统计报表层层负责机制,按照逐级审核汇总的程序上报。由县市区填报的统计报表,经县市区建设、财政、发改部门汇总,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县市区政府盖章后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统计报表审核、汇总,经建设、财政、发改部门汇总确认,由市州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市州政府盖章后上报。财政直管县保障性住房申报材料和统计报表统一报所辖市(州)建设、财政、发改部门汇总审核,由市州对口上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三、统一标准,确保数字真实准确。各市州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基层报表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必须与《全省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月报表》、《全省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月报表》、《旬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快报》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衔接吻合,上报数据要一致,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可靠。

四、增强责任,提高统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督查和监管,确定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和工作指导,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的填报,确保岗位人员相对稳定,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学习,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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