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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2012-11-29 16:35:03  浏览次数: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2011] 28号)精神,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甘政发[2010]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工作调度会议和报告制度,为各级政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合理进行工作部署以及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执行范围为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人行兰州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实行当月报告制度。

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每月26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当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情况和统计报告传真报送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报告原件寄送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后,于当月28日前呈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五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会议,主要听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房地产价格信息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实施情况,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六条 省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由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市州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会议,由市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定期召开。

第七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计报告,既要全面、真实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进度、资金落实、土地供应等情况,对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措施,又要提供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客观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数据完整准确,并附有数据分析说明。

第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计报告采取文字报告与统计报表相结合的方式编制。文字报告内所摘引的数字应来源于统计报表,如数字来源不同时,要加注说明。

第九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包括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

基层报表包括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月报表,由各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报,经分管副市州长签字、市州政府盖章后报送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报表由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州每月报表数据进行汇总,并与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审定后报送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第十条 各市州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基层报表统计范围和统计口径,必须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建保[2009]139号)相吻合,上报数据要一致。

第十一条 各市州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局建设统计报告中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本制度,确定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配备统计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发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州相关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业务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十四条 各市州要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依法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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