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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提取要件通知

2024-07-26 09:58:00  浏览次数:

各部室、业务受理大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甘建金〔2024〕168号)文件要求,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用好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安居的积极作用,现将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提取要件优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下调二套房首付款比例。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将购买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降至不低于20%。

      (二)调整可支配收入核定标准。进一步提高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每月的还款额度调整为不得超过双方月收入的60%,即:月还款额≤月收入*60%-月负债(含月保证责任承担额)。

      (三)放宽多子女家庭认定标准。将多子女家庭享受上浮贷款额度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多子女家庭中至少有1名未成年子女。

      (四)优化组合贷款政策。取消“商业+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原“商贷可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贷还款期限和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应保持一致的”的限制,取消后借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收入和资信状况等灵活选择商贷可贷额度和贷款期限。

      (五)支持购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购买兰州市域(含兰州新区)内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或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绿色建筑一星级上浮10万元、二星级上浮15万元、三星级上浮20万元,装配式建筑A级上浮10万元、AA级上浮15万元、AAA级上浮20万元”在原基础贷款额度上上浮额度(注:绿色星级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上浮额度不得叠加使用,但二者任一可与陇原人才或多子女家庭上浮额度叠加使用)。

      (六)全面推行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充分保障已抵押住房依法转让,借款申请人购买兰州市域(含兰州新区)内二手存量房时,原产权人无需先还贷解押,借款申请人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采用“过户+抵押注销+抵押登记”三合一模式完成房屋所有权和抵押权转移登记。

二、简化公积金提取申请要件

     (一)简化缴存人死亡时提取要件。缴存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含)以下时,其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现场签署《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人死亡)承诺书》,不再提供公证等法律文书。

     (二)简化委托提取申请要件。缴存人委托他人提取本人已封存账户住房公积金且余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受托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人本人办理该类型提取时所需申请材料办理。

      特此通知。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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