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 提取类

4.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提取须知

2025-04-27 23:17:53  浏览次数:

 

 

 

 

 

 

 

 

 

 

 

 

 

 

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提取须知

 

所购房屋已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参照“购买商品房”办理。

购买兰州市域内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未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拆迁安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按建设项目备案有关规定先办理提取备案,缴存人再办理提取手续。

1.提取范围: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身份证明材料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在父母或子女名下的,须同时提供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3.提取时限:以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拆迁安置房差价款缴款凭证日期为准,五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同一套自住住房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总额,或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

注: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抵顶差价款的,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据。

5.他事项:

1缴存人在申请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及时办理提取业务;缴存人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提取时须按相关计算规则留存足够余额。

2)缴存人申请省资金中心贷款后,本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在还款期内,仅允许以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方式优先偿还省资金中心贷款本息。

 

4.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提取须知.docx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备案号:陇ICP备13000093号-1
甘公安备:62010502000387号
版权所有: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科教城专家公寓办公楼2_3F
电话:12329
网站标识码:6201000001     智能客服